违法成本低 轮胎召回遭消费者质疑
汽车轮胎被首次写入召回条例,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却并不兴奋。对于“违法成本太低”的质疑,让人们期待执法部门能够拿出更有效的政策来确保机动车驾驶者的生命底线。
2012年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意见稿)中,汽车轮胎已被明确列入召回范围之内,在新条例中明确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在2011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锦湖轮胎质量问题事件”当中,包括锦湖轮胎和一些合作厂家在此事件中的不积极态度,充分暴露了中国轮胎召回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在3·15来临之际,有媒体昨天就此条例的出现做了调查,肯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在分清了缺陷轮胎的召回主体的同时,也加大了整车生产者的责任。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但对于仅仅实行轮胎召回,不少消费者却并不买账。认为在人命关天的环节里,对于汽车厂家和轮胎生产厂家,都应该实行更为严厉的究责制度。包括利益制裁。至于罚金额度,在网上参与发表意见的读者认为最低一辆车也要赔偿5万,而最高则喊到了百万。有读者直接指出,罚金的目的就是让那些不能为消费者利益和生命把关的轮胎厂家、汽车生产厂家都因此付出足以让其刻骨铭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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