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治超出“硬招”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8日 00:00 作者:刘兴增 来源:中国交通报
2011年3月23日,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把近年来全国治超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实践经验上升到法规的层面加以规范,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出了“硬招”,有利于建立健全治超长效机制。
第一招,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实施监管。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在车辆登记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二招,对大宗货物的集散场所实施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出站。
第三招,进一步完善对超限运输的检查措施。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由省(区、市)政府审批。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特别对一些逃避检查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招,加大对超限行为的处罚力度。驾驶员一年超限三次,将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货运车辆一年超限三次,将吊销其车辆运输证;运输企业一年内超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链接:/policy/2011/0328/article_29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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