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5月1日起,干扰公交驾驶员驾驶将构成违法犯罪
公交车上妨碍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无证人员车辆派单,
对买分卖分行为有了禁止性规定,
……
5月1日起,新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施行,网约车、共享单车和公交车行驶安全管理都有规定了!
1.明确网约车、共享单车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不得向无证人员车辆派单#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和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登记注册的驾驶人和车辆进行核查,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撤销或者吊销情形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约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运输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的驾驶人,或者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派单。
《条例》首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已注册驾驶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等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2.明令禁止谩骂驾驶员、抢方向盘等行为
#妨碍行车安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乘客抢方向盘、干扰公交车司机的事件屡有发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各界呼吁要加强管理。《条例》分别对乘客和公交车驾驶人作出管理规定。
针对乘客
1、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并设置罚则;
2、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公交车驾驶人
如公共汽车驾驶人遇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当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
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妨碍行车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厉打击“黄牛”
#禁止以支付报酬等形式让他人替代记分#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
- 以支付报酬等形式让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 以营利为目的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以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鼓励公共自行车企业为用户买保险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停放、投保和登记等必须规范#
规定明确: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将企业基础信息、车辆运营等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鼓励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或者公共自行车租赁的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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