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纳入《新交规安全手册》
为进一步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
1.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2.社会车辆遇校车停靠上下学生时,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将会被处200元罚款,记6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3.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如果违反规定,可以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2分。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校车在加油时应当先让学生下车,否则可以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2分。对校车驾驶人在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可以处200元罚款,记2分。
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同时还规定,“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因此,校车行驶过程中遇交通拥堵,不可以绕行。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可以处200元罚款,记2分。
5.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驾驶校车违反规定随意停靠上下车的,可以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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