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出台
2013年1月16日消息,日前,江西省政府正式出台了《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1日起,江西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作的专用校车。
校车应喷涂统一标识
《规定》所称的校车,是指按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规定》明确,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市、县(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
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
另外,《规定》还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各自对校车安全管理的职责。
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规定》指出,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规定的路线、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
《规定》从公布之日开始施行。2014年9月1日起,江西省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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