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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将被罚20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00:00 作者:维克 来源:国际在线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将扣留车辆,并依法从重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条例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条例指出,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校车驾驶人资格方面,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条例强调,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此外条例明确,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链接:/buses/2012/0411/article_39716.html
文章关键词: 校车 校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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